日前,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,从12月7日起,吉林省开始正式实施《吉林省商品和服务促销价格行为规范》。
《规范》明确规定,经营者开展的商品和服务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,其内容应当真实、合法、清晰、易懂。经营者开展商品和服务促销活动,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,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、促销方式、促销规则、促销期限、促销商品的范围,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。
《规范》还明确要求,不同的促销方式,要区分标示;实行降价(折价)销售的,应当标明降价(折价)原因、降价(折价)起止时间、原价、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;实行赠券销售的,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、赠券价值、赠券计算办法、使用范围和期限、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;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;采取返还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,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的,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;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的,应当标明馈赠物品品名、规格、型号和馈赠数量,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,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或者价值;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本店同种馈赠物品库存的总量。
《规范》规定,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的,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、活动时间。积分返利销售商品或服务的,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、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。有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,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、中奖概率、奖品的名称和真实价格等。《规范》中还明确了禁止使用的低价倾销行为和7种促销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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